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 1、17世纪初,统治英国的王朝是:斯图亚特王朝;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推翻的是波旁王朝的统治,建立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共和国。 2、英国资产革命前,最尖锐的矛盾是:资产阶级和王权;根本原因:封建专制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1688年,“光荣政变”(不流血的宫廷政变)的最重要的成果: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4、1689年《权利法案》主要是围绕着限制王权,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它的确立标志着资产阶级贵族掌权,原因: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5、英国议会制形成的时间:13世纪;内阁制(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形成时间:18世纪前期;英国代议制以君主立宪制为特点。 6、英国内阁的权力是:控制下议院的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议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 首相的权力: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 7、第一次议会改革:时间:1832年;原因: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工商业资产阶级迅速壮大,改革的呼声高涨;内容:富有农民和城镇有产者获得了选举权,新兴工业城市的代表席位大大增加。 8、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知三着融为一体的混合物,它的主要特点是虽然保留了君主,但议会掌权。 9、英国君主的作用:国家元首;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维系英联邦。 10、1787年宪法:会议:制宪会议;理论来源:英法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最主要的是法国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原则:分权与制衡;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0、参议员的选举体现了“州权平等”原则;国会的权利:有权向国民征税、调整国外贸易及州际贸易、征兵及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只有国会拥有宣战权,总统任命的官员、缔结的条约,必须经得参议院的同意才能生效。 11、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总统制);联邦法院(最高司法机关)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经参议院同意;任期:终身任职(除非犯罪);权利:对在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范围内的一切案件行使最高审判权,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利。 12、分权与制衡的体现: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或立法的权力,可宣布某些违宪行为为非法行为:国会可用2/3的多数推翻总统对国会的否决权,众议院对犯罪的总统、副总统在内的所有美国文官提出弹劾,然后交由参议院审判。 13、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形成总统制、联邦制与共和制(根基)混合国家制度。 14、1787年宪法的局限:(1)初衷并非给民主力量更大的权利,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权利法案》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派斗争中,补充到宪法中去的;(2)承认了黑人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了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3)妇女、印地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夺。 15、1870年,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路易.波拿巴被俘,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1875年,颁布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最终确立了共和制度。 16、德意志统一背景:德意志四分五裂;普鲁士经济军事势力强大;“铁血宰相”俾斯麦(领导着)实行“铁血政策”。方式:王朝战争;1871年帝国建立。 17、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制的君主国家,两院制的议会是立法机构,联邦议会议长由帝国宰相担任,它的代表不经选举,由各邦君主和自由市任命的代表组成,他们来自保守贵族和大资产阶级,未经过联邦议会的同意,任何法律均无效。 18、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度:指帝国议会无法通过任何一项不利于政府的法案,因为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帝国议会也不拥有任何行政监督权。 19、统一后的德国,帝国中的军政要职被容克地主包揽。 国王或君主 英国的国王  德意志皇帝  地位 国家元首;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游离于党派纷争 国家元首,权力极大  产生 世袭 世袭  权力 政治作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国国王是国家人格化,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作为英联邦的首脑,起维系英联邦的纽带作用。 宣战、媾和、缔约、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 国议会的权利;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 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 生效。任命帝国宰相。   总统、首相或宰相 英国首相 美国总统 法国总统 德意志宰相  产生 国王任命下议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 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 由皇帝任命 而非议会选举  地位 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总司令 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 内阁首脑  权利 (1)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国王批准(2)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 (1)行政权归总统(2)战时行使独裁权(3)有权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直接领导政府。(4)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行使否决权(5)任命大法官 (1)行政权归于总统(2)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员(3)缔结并批准条约(4)特赦权(5)在参议院的同意下解散众议院。 主持帝国政 府工作,在内 阁有绝对权利。  内阁议会关系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或首相负责 总统及内阁不对议会负责,内阁只对总统负责  帝国宰相只对 皇帝负责,不 对议会负责, 内阁官员只是 宰相的助手, 不是各部的 首脑   议会或国会 英国国会 美国国会(立法权) 法国国会(立法权) 德意志(立法机构)  产生 英国的议会制起源于中世纪,13世纪,议会制度基本形成,14世纪上半期,分上下两院。议会由国王和上下两院组成。带有封建性 参议院 产生 各州议会选出每州2人,任期6年 参议院 产生 地方参议会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联邦议会 产生 不经选举     权利 总统任命的官员(大法官),与缔结的条约必须得到参议院同意、审判。  权利 参议院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  权利 未经联邦议 会同意, 任何法律 无效  上下议院  众议院 产生 选民直接选出,与该州人口成正比 众议院 产生 普选产生,选民受财产及居住时期限制 帝国议会 产生      权利 对犯有罪的总统、副总统等美国文官,提出弹劾权  权利 可以提出并通过法案,但受总统和参议院的控制  权利 无法通过 任何一项 不利于政 府的法案, 不拥有任 何行政监 督权   .精品资料。欢迎使用。 高考资源网 w。w-w*k&s%5¥u 高考资源网 w。w-w*k&s%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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