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考第一轮复习政治人教浙江选修5 专题四家庭与婚姻 课程标准 复习建议  1.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2.列举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解析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 1.运用权利与 义务的关系,说明秉承家庭美德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2.学会维护子女权益,又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弘扬尊老爱幼的美德   考点一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 特别提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还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2)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3)扶助,是指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3.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非婚生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保护家庭成员的权利 (1)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 (2)制止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行为的措施: ①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考点二 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结婚的含义 (1)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起点。 (2)正确对待结婚。 ①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破除“门当户对”等以金钱、门第条件作为婚姻基础的落后观念。 ②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 特别提示:婚姻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婚姻关系既要符合法律规范,也要符合道德规范,而且还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没有物质保障的婚姻是不牢固的婚姻。 2.结婚的条件 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里的“自愿”要求双方完全、真正自愿。 其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再次,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最后,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优生学规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所作的规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3.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 ①含义: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采取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以表明本人要求结婚的意愿,并接受相关机关对法定条件的审查,以确认婚姻关系。 ②作用: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 (2)结婚登记的程序。 ①申请。②审查。③批准。  1.张老先生于10多年前丧偶,一直未再婚,自己既当爹又当妈,把儿子抚养成人。儿子大学毕业后成家立业,张老先生独居日久,深感孤独寂寞。在一次社区老人聚会中,张老先生偶遇离异的沈老太太。相似的人生经历、共同的兴趣爱好,令两人颇感慰藉,他们遂决定共同生活。双方儿女得知后均表示反对。张老先生的儿子称,如果父亲再婚,就断绝父子关系,不再赡养老人。沈老太太的女儿觉得母亲这么大年纪还要再婚,自己很没面子,便对母亲说,如果再婚,宁可放弃继承权,也不会再管她的任何事。 (1)子女是否有权利干涉父母的再婚?为什么? (2)张子、沈女能否以断绝父子关系、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请简要说明理由。 2.张老头退休回家后,闲来无事,就侍弄花草、养养鱼。老伴三年前病故,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纸厂上班,二儿子是一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都对老人的生活照顾得很好。邻居李大妈57岁,老伴已去世,有一儿一女,都在化肥厂上班,很忙。李大妈的任务就是给上班的儿子、女儿做饭。孤独与寂寞使两位老人同病相怜,互帮做些家务,共同语言也多了起来,逐渐产生了感情。当两位老人鼓足勇气,向子女谈论再婚时,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都认为有损自己的颜面,让别人会误认为自己不孝顺,戳自己的脊梁骨,并说,若两人结合就与其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两位老人非常痛苦。 请结合材料分析:张老头与李大妈儿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小英的父母生活在农村,小英有3个姐姐,可她的父母一心想要个儿子。由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家里被罚了近万元的款,已是入不敷出。小英4岁时,父母决定到外地去打工,由于3个姐姐已经有了一定的劳动能力,父母打算带她们一起出去挣钱。可由于小英年龄太小,被父母认为是累赘,半路上把她扔在了火车站。 请结合所学知识对小英父母的行为进行评价。 4.辛某与孙某在家中举行了订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就举办了婚礼。婚后,辛某外出到煤矿打工,一年后因矿井事故身亡。分遗产时,孙某与辛某的家人发生了争议。孙某认为,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与辛某已构成事实婚姻,应有继承权。而辛某的父母认为,辛某与孙某未领结婚证,构不成夫妻关系,没有继承权。 据此分析: (1)如何看待辛某与孙某的结婚行为? (2)对辛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5.某学院的学生刘某,自幼不知其父母,在姥姥家长大。上大学前,他姥姥告诉他父母还在,他不是婚生子,要他去找。后来,他找到父亲,父亲已经50多岁了,而且有妻室有儿女。刘某问父母为什么不要他,其父忏悔地说:“我和你母亲没有结婚就同居了,后来你母亲怀孕生了你。你母亲不愿抚养你,我也不愿要你,就把你放在姥姥家,我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啊!”刘某上大学期间,每月父亲给他汇款。不久前其父病逝,刘某赶去料理丧事,他的同父异母兄弟不准他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也不准他继承父亲的遗产。 请问:刘某有权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吗?有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吗?试分析。 参考答案 演练巩固提升 1.答案:(1)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再婚。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这一自由包括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而缔结婚姻包括初次结婚和再婚。根据这一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禁止任何第三方对结婚(包括再婚)男女的干涉,是否缔结婚姻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 (2)张子不能以与父亲断绝关系为由拒绝赡养父亲,沈女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母亲。理由:父母子女关系不仅是血缘和亲情关系,而且是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因双方之间的感情或利益冲突而解除或断绝。在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尽管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2.答案:张老头与李大妈的儿女的做法不正确。 在本案例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违背婚姻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尤其是子女,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出于财产利益方面的考虑等原因,对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较严重,有的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因此,在本案例中张老头与李大妈有结婚的自由权,子女无权干涉,也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3.答案:(1)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小英父母连生了4个女儿,还要生儿子,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2)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从商或务工都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小英父母让3个未成年的女儿打工,未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 (3)小英父母将她半路扔在火车站是对子女的遗弃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子女;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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