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课 题:第五章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1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教学目的:(一)知识目标: 1、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2、了解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二)能力目标: 1、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生活的能力。 2、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实例为完善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的观念。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课的教学重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本课的教学难点则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人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设想:本框题内容涉及人大的活动,知识点较多,内容较陌生,在教学中要通过创设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调查方式等,感悟、体验、探究人大政治活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 (一)引入新课:同学们知道,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呢?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进行新课 一、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1、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宣称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位: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职权: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国家和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任免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的权力。 (4)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的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2)作用:决定地方一切重大问题,并负责监督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人民代表 1、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产生的方式与任期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五年(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修改)。 3、人大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明确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的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提案权是指人民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力。质询权是指人民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回答的权力。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三)课堂总结、点评 本节内容主要讲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组成、职权等内容的理解与把握,进一步感受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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